(2017)鄂100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夏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林,2003年6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合并判处拘役十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吸毒成瘾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夏林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夏林骑一辆蓝色豪爵踏板车戴黄色头盔,至沙市区江汉北路建行门口,用破窗器将停在建行门口的一辆号牌为鄂DDV6**的银灰色本田CRV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取放在后备箱的一件(6瓶)15年白云边酒(未追回)及一个纸袋(内为账本,已追回)。(2)2017年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夏林骑一辆蓝色豪爵牌踏板车戴黄色头盔,至沙市区太岳路吉楚酒店门口,用自制的钥匙将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一辆牌照为皖EF59**的棕色比亚迪S6越野车后备箱打开,盗取一件(两坛)监粮原酒(追回一坛)和一个棕色杂牌背包(内有衣物,已追回)。(3)2017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夏林骑一辆蓝色豪爵牌踏板车戴黑色鸭舌帽,至沙市区园林路时尚豪庭小区地下车库,使���破窗器将一辆号牌为鄂D810**的黑色奔驰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取放在车后备箱的白云边“国泰民安”白酒两瓶(已追回),皇家路邑士红酒一箱(已追回),深色整理箱一个(已追回)。(4)2017年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夏林骑一辆蓝色豪爵牌踏板车戴黑色头盔,至沙市区滨湖路社保局门口,使用破窗器将一辆号牌为鄂D9Q6**的白色瑞风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取车后备箱内的两瓶虎桥牌金荞酒(已追回)和一箱片片橘(未追回)。(5)2017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夏林骑一辆豪爵牌踏板车戴黑色头盔,至沙市区文化宫路楚星精致酒店后面的停车场,用自制的钥匙将一辆牌照为鄂D4P1**的蓝色北京现代轿车后备箱打开,盗取一个棕色JEE牌手提包(已追回),包内有4包黑色硬芙蓉王香烟(未追回)和7包黄硬芙蓉王香烟���未追回)。经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夏林盗窃的物品价值为3289元,损坏的物品价值为1261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夏林采取用自制的钥匙开锁和用破窗器砸破车窗���方式,在荆州市沙市区盗窃作案5起,窃得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2273元(人民币,下同),被其损坏的财物修复价格为1261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夏林窜至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建设银行门口,用破窗器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鄂DDV6**银灰色“本田CRV”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破,盗取该车后备箱内的十五年“白云边”牌白酒一件(6瓶)及一个内装账本等物品的纸袋。经鉴定,该件白酒价值912元,被告人夏林将其销赃后获赃款600元,已被挥霍。(2)2017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夏林窜至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吉楚”酒店门口,用自制的钥匙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皖EF59**棕色“比亚迪”S6越野车后备箱打开,盗取车内“监粮原酒”一件(两坛)及旅游鞋一双。经鉴定该件白酒价��256元,被告人夏林将一坛白酒喝掉,破案后追回一坛。(3)2017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夏林窜至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时尚豪庭”小区地下车库,用破窗器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鄂D810**黑色“奔驰”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破,盗取车后备箱内的“白云边·国泰民安”白酒两瓶(鉴定价值100元),“皇家路邑士”干红葡萄酒一箱(鉴定价值264元),黑色“PUMA”背包一个(鉴定价值120元)及深色整理箱一个。破案后,追回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4)2017年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夏林窜至荆州市沙市区滨湖路社保局门前,用破窗器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鄂D9Q6**白色“瑞风”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破,盗取车后备箱内的“虎桥”牌金荞酒两瓶(鉴定价值100元)和一箱片片橘。片片橘被被告人夏林食用,破���后追回“虎桥”牌金荞酒两瓶已发还被害人。(5)2017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夏林窜至荆州市沙市区文化宫路“楚星”精致酒店后面的停车场,用自制的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鄂D4P1**蓝色“北京现代”轿车后备箱打开,盗取棕色“JEEP”牌手提包一个(鉴定价值220元),包内有黑硬“芙蓉王”香烟4包(鉴定价值140元)和黄硬“芙蓉王”香烟7包(鉴定价值161元)。破案后追回“JEEP”牌手提包一个,香烟已被被告人夏林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林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及销赃地点、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附近视频监控刻录光盘,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张某某、张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2017(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沙分公(中)强戒决字〔2017〕3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讯问过程同步视频监控刻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林有前科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