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091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8278.5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系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4151、4161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313.58平方米,收费标准为1.20元/平方米。被告李某自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李某辩称:我确系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4151、416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拖欠物业费属实,但原告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合格,对讲门铃损坏、单元门无风挡,单元门口道路损坏,单元内无监控,物品丢失,电梯多次出现故障。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系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4151、4161室的业主,因其已享受到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支付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8278.5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辩称,对讲门铃损坏、单元门无风挡,单元门口道路损坏,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8278.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