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钱宝军与于庆柱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宝军,于庆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钱宝军。被执行人:于庆柱。申请执行人钱宝军与被执行人于庆柱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