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执保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一俊与蒋军峰、钱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俊,蒋军峰,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09号之一申请人:王一俊,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蒋军峰,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钱群,女,1982年4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王一俊与被申请人蒋军峰、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蒋军峰、钱群所有的价值为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史敏超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xxxx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军峰、钱群所有的价值为80万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史敏超所有的位于溧阳市x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