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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治友诉满小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友,满小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256号原告周治友,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满小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友与被告满小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小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治友负担。审判员  刘亚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