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治友诉满小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友,满小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256号原告周治友,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满小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友与被告满小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小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治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治友负担。审判员 刘亚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