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3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39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李某某丈夫。特别代理。被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渔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