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启明与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明,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952号原告:刘启明,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柴敏,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刘启明与被告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满嵘审 判 员 安水兰人民陪审员 丁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