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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启明与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明,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952号原告:刘启明,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柴敏,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刘启明与被告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满嵘审 判 员  安水兰人民陪审员  丁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