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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拉萨市城关区雄嘎林卡综合服务部与洛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萨市城关区雄嘎林卡综合服务部,洛珠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76号原告:拉萨市城关区雄嘎林卡综合服务部,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次旦扎西,该服务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瓦扎西,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列,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珠,男,藏族,拉萨市人,现住拉萨市。原告拉萨市城关区雄嘎林卡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雄嘎林卡服务部)与被告洛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雄嘎林卡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合同有效;二、确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22日双方针对土地补偿、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协议公证的事项,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签订了《失地补偿一次性支付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于2007年1月22日向拉萨市公证处递交了申请,当天拉萨市公证处做出(2007)拉证字第0352号公证书,同时被告洛珠还领取了合同约定的补偿款。但如今,被告洛珠无视已签订的合同,向政府部门进行上访要求支付补偿,并称其是被强迫离职,该行为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针对该事件双方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无果,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告雄嘎林卡服务部)的职工,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双方签订的《失地补偿一次性支付合同》系解除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合同,现被告认为签订合同时不了解合同内容,且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属于被逼离厂,因此并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从而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原告应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雄嘎林卡服务部在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未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违反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拉萨市城关区雄嘎林卡综合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索朗德吉审判员 格桑措姆审判员 央  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达  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