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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300号原告: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