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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何玉琼与李波庭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琼,李波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何玉琼,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2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被执行人李波庭,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申请执行人何玉琼与被执行人李波庭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凤执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波庭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何玉琼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波庭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被本院列为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何玉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凤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