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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梅与被执行人肖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肖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杨梅被执行人肖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梅与被执行人肖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肖立无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