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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江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江红,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4日10时42分,买毒人员覃某与被告人兰江红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定在重庆市南川区XX镇兰江红的家中交易。当日11时20分许,覃某来到兰江红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在兰江红处购买���冰毒1小包(净重0.18克)、麻古1颗(净重0.09克)。在交易完成之后,民警在兰江红的家中将兰江红、覃某查获,并在现场查获冰毒11小包(净重1.85克)、麻古18.5颗(净重1.75克)。经检验,所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江红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兰江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江红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兰江红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折抵先行羁押的1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兰江红所获赃款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没收在案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87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中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