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玉珍、房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珍,房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邱玉珍,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申请执行人:房平东,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邱玉珍与被执行人房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房平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玉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5488.88元。二、鉴定费2400元,原告邱玉珍承担840元,被告房平东承担1560元。房平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玉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17年6月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于2017年1月17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35488.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1560元、案件受理费343元及申请执行费432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增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