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才坤诉陈连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坤,陈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张才坤被执行人陈连华申请执行人张才坤与被执行人陈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连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连华已到庭接受询问并已向本院报告财产,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3、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连华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4、因陈连华在本院有多起未执结执行案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连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连华涉及的其它执行案件中已作出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实施;5、经向申请执行人张才坤询问,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才坤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