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郭杰与牛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杰,牛兆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郭杰,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武陟县。被执行人:牛兆滔,男,汉族,1959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武陟县。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杰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牛兆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四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O-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