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523黄桂忠与王志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忠,王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黄桂忠。被执行人王志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忠与被执行人王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桂忠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