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民终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付学平、孙素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学平,孙素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学平,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素香,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学平因与被上诉人孙素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学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学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学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付学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