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付学平、孙素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学平,孙素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学平,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素香,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学平因与被上诉人孙素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学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学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学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付学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