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宏江、沈雁等与贵州省铜仁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川硐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江,沈雁,田海容,陈鸷旻,贵州省铜仁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川硐店,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498号原告:陈宏江,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沈雁,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田海容,女,1975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住贵州省印江县。原告:陈鸷旻,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住贵州省印江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铜仁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川硐店,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学院北路墨香苑。负责人:唐新文,该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政委,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宏江、沈雁、田海容、陈鸷旻与被告贵州省铜仁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川硐店、第三人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宏江、沈雁、田海容、陈鸷旻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江、沈雁、田海容、陈鸷旻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江、沈雁、田海容、陈鸷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宏江、沈雁、田海容、陈鸷旻负担。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庆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