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广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广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57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法定代表人王之。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广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东联工业区五栋东联商务大厦7层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L。法定代表人叶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犯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