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罗谷、肖国峰、肖艳与卢清明、舒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罗谷,肖国峰,肖艳,卢清明,舒冬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526号原告:肖罗谷,男。原告:肖国峰,男。原告:肖艳,女。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波,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清明,男。被告:舒冬莲,女。原告肖罗谷、肖国峰、肖艳与被告卢清明、舒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肖罗谷、肖国峰、肖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罗谷、肖国峰、肖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罗谷、肖国峰、肖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肖罗谷、肖国峰、肖艳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臧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