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595号原告: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38073759N)。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崇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梓州,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云,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峻,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汉族,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106.00元,由原告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