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郑中原与杨俊峰、侯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原,杨俊峰,侯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362号原告:郑中原,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杨俊峰,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侯光明,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郑中原诉被告杨俊峰、侯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中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郑中原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