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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莉媛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媛,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莉媛,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B506室。法定代表人王秀,经理。陈莉媛与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8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莉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秀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及对外投资记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89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超审 判 员  白晓飞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作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