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文侠、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侠,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侠,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亳州市谯城区文侠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明,亳州市谯城区文侠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南段西侧101、102层。负责人:李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全,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侠因与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文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明、上诉人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王德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侠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维持原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7日张文侠为其种植的550亩白术在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投保了白术种植保险,投保单载明:保险数量为550亩,单位生产成本3000元,保险金额为1650000元,保险费82500(农户承担保费40%,自缴保费33000元,政府财政补贴60%),保险时间自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27日24时止。该保险合同订立前后,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未向张文侠说明和解释保险合同细则,张文侠只是按照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的要求交纳保费3.3万元,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交给张文侠一张格式合同且只有一面有字。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在原一审开庭时才将保险条款拿出来给张文侠看,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张文侠该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也未解释和说明,显然无效。涉案白术投保亩数是550亩,2015年6月下旬开始,谯城区东南部、古城、立德、龙扬、涡阳县西部、材里、花沟周围等大面积持续强降雨,且是多年不遇,白术受灾严重,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在接到张文侠报案后,即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张文侠签字以及保险公司员工签字的“关于白术种植大户张文侠投保特色保险情况的说明”上清楚的说明了白术“较大面积”死亡。白术系比其它农作物怕水的中药材,故对于“较大面积”的理解应当为受损面积超过80%。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单位员工所拍的照片,并非本案标的物所在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一审判决。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辩称,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印在同一张纸上对张文侠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保险条款也用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标注,张文侠本人和保险公司经办人均在该投保单上签字,对该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予以认可,张文侠主张其不知道保险内容不是事实。白术较大面积受损的表述不真实,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到现场会同当地的技术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张文侠也认可查勘定损的情况。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及时予以理赔并将赔偿款汇入张文侠指定的账户,张文侠已签字认领该赔偿款,并有相关证据与照片为证。张文侠主张照片是合成的,但没有申请法院对照片进行鉴定,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照片是合成的。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白术的损失率、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已经进行合理赔偿。张文侠再次要求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赔偿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文侠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改判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2.由张文侠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重审时,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在张文侠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2016)皖160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支持张文侠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该判决引用实地查勘报告中‘损失严重’、‘此次连续的暴雨对该白术造成严重的影响’,认为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实地查勘报告中的上述表述是对查勘中认定的实际损失54亩白术的损失情况,而不是对张文侠所有白术亩数的损失进行描述,完全曲解了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查勘报告的本义,属于断章取义明显错误。张文侠种植白术受灾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受灾面积的大小应当以受灾当时的查勘结果为准。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现场勘查记录表(包含照片六张)。该证据明确记载了张文侠种植的白术受损面积54亩,受损率60%,处于大田生长期。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派去的工作人员、镇农业技术服务站人员及张文侠委托的亲友均在该表上签字确认,能够充分证明张文侠所投保白术损失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对查勘定损表予以认定,却又认定张文侠实际种植白术亩数即受损面积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550亩明显错误。经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文侠已经认可种植损失金额,并领取了赔偿款项。一审法院判决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再次赔付张文侠保险金人民币535680元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张文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未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定,并认定基层组织的证明效力高于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所举证据效力,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张文侠辩称,查勘定损表上并非张文侠签字,系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单方制作,照片也是其自行粘贴,其中一张有墓碑的照片虚假,张文侠承包的地里没有墓碑。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单位职工2015年7月7日在实地勘验时已经作了白术较大面积死亡的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应明确告知合同当事人,而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只让张文侠看到了合同的一面并在上面签字确认,在原一审开庭时才出示合同的背面内容。综上,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采用欺骗虚假的手段哄骗张文侠签订了保险合同,在赔付时予以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张文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张文侠保险金16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7日张文侠为其种植的550亩白术在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处投保了白术种植保险,投保单载明:保险数量为550亩,单位生产成本3000元,保险金额1650000元,保险费82500元(农户承担保费比例40%,自缴保费33000元,政府财政补贴保费比例60%)。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27日24时止。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白术种植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1、绝产损失:凡保险白术损失率在80%以上(含80%)的绝产损失,绝产损失按损失率为100%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凡保险白术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第十九条:保险白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白术的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白术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大田生长期保险金额×60%……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2015年6月下旬张文侠承包土地区域连续降雨并出现暴雨,被保险的白术出现较大面积的植株死亡现象,2015年7月6日张文侠向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申报了该受涝情况,2015年7月7日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职员到保险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查勘。2015年9月1日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赔付张文侠保险金58320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文侠与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文侠在发现白术较大面积死亡后,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现场查勘,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现双方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产生分歧。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进行。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保险白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白术的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本案中,根据张文侠签字确认的“关于白术种植大户张文侠投保特色保险情况的说明”、现场查勘照片以及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证实由于6月底的持续降雨并出现暴雨,造成白术较大面积死亡,非张文侠所称的全部死亡,故损失率应以保险公司实地查勘确定的60%定损。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称张文侠实际种植白术220亩,受损面积54亩,较大面积是相对220亩而言,但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网2015年度谯城区推荐“借转补”事后补奖扶项目表格与张文侠所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情况说明相比较,张文侠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较大,结合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实地查勘报告中“损失严重”、“此次连续的暴雨对该白术田造成严重的影响”,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张文侠实际种植白术亩数即受损面积应认定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550亩。本案中,白术受灾时处于大田生长期,依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亩×60%(大田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60%(损失率)×550亩(受损面积)=594000元。扣除已经赔付保险金58320元,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赔付张文侠5356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文侠保险金人民币535680元。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张文侠负担10493元,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负担9157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支付张文侠保险金535680元是否正确。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涉案投保单载明张文侠为种植白术投保的保险数量为550亩,且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关于白术种植大户张文侠投保特色保险情况说明中注明:由于6月底持续降雨并出现暴雨,甚至部分田块出现短时积水现象……到7月6日出现较大面积的植株死亡现象。另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人民政府及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张文侠种植白术面积为550亩,2016年受持续降雨影响,造成白术较大面积死亡。虽然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实地查勘报告中认定实际损失54亩,但查勘报告和白术保险出险及索赔通知书上的被保险人签字均不是张文侠本人所签,不能据此认定受损面积为54亩。张文侠种植白术的土地均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何大村,相距较近,地理位置无较大差异;白术又为怕水植物,故一审认定张文侠实际种植白术亩数即受损面积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550亩并无不当。根据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2015年7月7日为张文侠拍摄的照片显示,白术并未绝收,一审依据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现场查勘人员认定的60%损失率计算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张文侠认可白术处于生长期,故一审依据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白术种植保险条款按大田生长期认定最高赔偿标准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认定赔偿金额为594000元(3000元/亩×60%(大田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60%(损失率)×550亩(受损面积)),扣除已经赔付保险金58320元,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仍应赔付张文侠535680元并无不当。对于张文侠主张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应赔偿其165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文侠、国元农险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429元,由张文侠负担14304元,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负担19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贝贝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