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敦化奥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蔡琳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奥邦置业有限公司,蔡琳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527号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奥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黄德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琳麟,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奥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蔡琳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意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