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金凤、聂川森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风,聂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727号申请人周金风,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被执行人聂川森,男,1977年7月2日生,侗族,住广西柳川市北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聂川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川森返还申请人周金风装修工程款5023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元,负担两次登报的公告费(以申请人登报的票据为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金凤以被执行人聂川森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瑞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