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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长皆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81号被执行人王长皆,男,汉族,无业,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羁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对王长皆没收个人财产一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长皆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郭 奕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