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蔡艳荣与钟伟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荣,钟伟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5929号原告:蔡艳荣,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闯。委托诉讼代理:唐健。被告:钟伟顺,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艳荣诉被告钟伟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艳荣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艳荣撤回对被告钟伟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4.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2.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文渊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