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巧爸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玉环优益惠超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巧爸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玉环优益惠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691号原告:台州巧爸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长治路29号。法定代表人:潘爱,经理。被告:玉环优益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长治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新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巧爸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优益惠超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巧爸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巧爸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