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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2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建一、王林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一,王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建一,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王林泉,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郑建一与王林泉(2017)浙0726执2363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浦调确字第01165号裁定书已于2015年08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建一于2017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林泉支付执行款117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被执行人王林泉银行账户存款已依法扣划8900元、名下位于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1幢3单元401室房地产现已依法查封,但房产物价值明显高于申请标的,故不宜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7238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喜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进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