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伦相与张哲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伦相,张哲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杜伦相,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哲奎,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杜伦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哲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张哲奎赔偿96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50元。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96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50元,执行费6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