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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霜霜与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霜霜,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7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霜霜,女,1987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艳,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明,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7层715室。法定代表人:王波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上诉人潘霜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霜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艳,被上诉人和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霜霜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和讯公司赔偿潘霜霜经济损失70000元;判令和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和讯公司不具有营利目的错误,和讯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不能免除其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和讯公司无偿使用潘霜霜的照片,造成潘霜霜经济损失。和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潘霜霜的全部上诉请求。该文章系转载,且文章内容为知识普及的文章,和讯公司没有营利目的,潘霜霜已将拍摄各种暴露的照片公之于众,故和讯公司不构成侵权。潘霜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和讯公司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网站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潘霜霜公开道歉;2.要求和讯公司赔偿潘霜霜经济损失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理办案费用(公证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潘霜霜系青年演员。和讯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为www.hexun.com(以下称涉案网站)网站的主办单位,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利用涉案网站发布网络广告、利用涉案网站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点播证券期货讯息类视听节目等。2015年,潘霜霜发现涉案网站发布的《一夜情后,男女出轨心理差异》一文使用潘霜霜照片三张、《坚持缩腹戒掉烟酒十习惯练出纤纤细腰》一文使用潘霜霜照片一张、《盘点!中国十佳避难城市》一文使用潘霜霜照片一张、《6个姿势暴露你的身体健康等级》一文使用潘霜霜照片一张、《长腿美胸翘臀搏出位网游尤物胸器比拼》一文使用潘霜霜照片一张、《组图:美女车模浴巾上阵演绎车内激情》一文使用潘霜霜照片四张。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以下称方正公证处)对涉案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于2015年6月22日出具(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3203号公证书。潘霜霜表示其支出公证费3000元,但未能提交相应票据。潘霜霜还表示涉案网站的链接现已断开。现潘霜霜以和讯公司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和讯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潘霜霜为证明涉案文章的配图人物为其本人,提供了在网络上以“潘霜霜”为关键词搜索出的图片,其中部分照片为涉案文章中使用的人物配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既包含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也包含了权利人的精神利益,体现着权利人的人格尊严,故使用人即使并非基于营利目的,只要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使用了权利人的肖像且无阻却违法的事由,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和讯公司未经潘霜霜同意,在其主办的涉案网站中使用潘霜霜肖像作为文章的配图,且大部分新闻报道的内容与肖像无关,故和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潘霜霜的肖像权。公民肖像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潘霜霜有权要求和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和讯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和讯公司转载文章并非以自身营利为目的,也未给潘霜霜造成经济损失,故潘霜霜就和讯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但和讯公司应当向潘霜霜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潘霜霜作为公众人物虽然对新闻报道较社会上的一般人有较大的容忍度,但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应当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和讯公司转载的部分文章涉及性的内容,这些文章使用潘霜霜的照片作为配图确实会误导公众,有损潘霜霜的公众形象,导致潘霜霜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和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潘霜霜的名誉权,和讯公司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潘霜霜就和讯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但和讯公司应当向潘霜霜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和讯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潘霜霜的肖像权,还侵害了潘霜霜的名誉权,法院根据具体情节综合确定和讯公司应当承担的赔礼道歉的方式及应当负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潘霜霜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故和讯公司应当赔偿该费用,但潘霜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证费损失,法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和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潘霜霜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和讯公司负担;二、和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潘霜霜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三、驳回潘霜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3203号公证书、百度图片截图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显示:和讯公司未经潘霜霜同意,在其主办的涉案网站中使用潘霜霜肖像作为文章配图,且大部分文章内容与肖像无关。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和讯公司侵犯了潘霜霜的肖像权正确。关于和讯公司就此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一审法院认为,和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应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和讯公司转载文章并非以自身营利为目的,未给潘霜霜造成经济损失,故潘霜霜就和讯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二审诉讼中,双方均确认侵权页面有对网络游戏、财经广告信息、汽车销售、投资理财产品等多处广告链接。根据该案件事实,不能排除和讯公司使用潘霜霜肖像所具有的营利性商业目的。和讯公司未经潘霜霜同意,未支付必要使用费而转载涉案文章,且转载文章页面存在广告链接,实际造成潘霜霜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潘霜霜的部分上诉有合法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潘霜霜未能提供证据明确其损失具体数额,本院根据侵权事实及相关情节,对和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综上所述,潘霜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8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8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三、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潘霜霜经济损失一万元;四、驳回潘霜霜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815元,由潘霜霜负担700元(已交纳);由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绍勇审 判 员 潘 蓉审 判 员 沈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单海涛书 记 员 李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