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宁波中亿圣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宁波中亿圣达商贸有限公司,孙雷,孙忠富,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舒红刚,舒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住所地:奉化市惠政西路29-2号。负责人:董瑜平,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中亿圣达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孙俞村(住宅)。法定代表人:孙雷,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205261416,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孙雷,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孙忠富,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登记所在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贤芳,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4410250018,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舒红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舒贤芳,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中亿圣达商贸有限公司、孙雷、孙忠富、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舒红刚、舒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书履行相应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