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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东林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17号罪犯张东林,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东林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表扬4次,评为监区积极分子1次。有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东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监狱表扬4次,评为监区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东林入监以来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罚金没有缴纳,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张东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