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淼申请执行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淼,黄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张淼,男,1982年10月21日生。被执行人黄金平,男,1981年10月2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淼申请执行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