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惠元、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元,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惠元,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玉宝墩五号。法定代表人焦玉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惠元与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该案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