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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小斌与常双女、张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斌,常双,张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81民初437号原告:马小斌,曾用名马晓斌、马帅,男,1981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常双女,女,1969年8月生于甘肃省陇西县,汉族,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张丑贵,又名张占斌,男,1967年3月生于甘肃省陇西县,汉族,农民,住青铜峡市,系被告常双女丈夫。原告马小斌与被告常双女、张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双女、张丑贵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合计45000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二被告经朋友介绍,给我说因儿子结婚需要资金,向我借款30000元,承诺三个月之后归还,被告给我出具了1张借条。且口头约定逾期不还按2分钱的利息支付给我。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后来找不到二被告也无法联系。原告出示的证据有:复印有二被告身份证的借条1份,证实2014年10月28日被告张丑贵、常双女向原告马小斌借款30000元,约定2015年1月26日前还清。被告常双女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张丑贵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借条载明了原告姓名、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借款人(被告)姓名、时间,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与原告当庭陈述一致,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够证实原告的陈述及主张,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马帅现金叁万元(小写30000),到15年1月26日还清。借款人:张占斌、常双女,2014.10.28日”。二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返还此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二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应当按照借款数额予以返还。二被告逾期没有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在2015年1月26日前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案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计息时间自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共计29个月,被告支付利息计算为:本金30000元×29个月×6%÷12=4350元。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进行陈述、举证和答辩,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对己有利的证据,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放弃,并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双女、张丑贵返还原告马小斌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4350元,共计34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原告马小斌负担220元,被告常双女、张丑贵负担7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常双女、张丑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何建平审 判 员  马锦国人民陪审员  代圣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