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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元氏县华林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子龙被告史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434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元氏县华林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子龙、史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13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李子龙、史力伟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李子龙、史力伟负担”审 判 员 穆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