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曲雨与洪江市振钒远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雨,洪江市振钒远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曲雨,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正香,女,1972年9月20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洪江市振钒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谭建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曲雨与被执行人洪江市振钒远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洪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洪劳人仲字3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雨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条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洪劳人仲字3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