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丽诉被告张赫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张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4341号 申请执行人郭丽,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赫,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郭丽诉被告张赫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2016)豫0105民初3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如下:一、被告张赫自离婚之日2015年4月14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郭丽婚生子张君睿(2006年11月26日出生)抚养费1800元,以后随着收入的增长,都按照被告收入的30%,一直支付到婚生子张君睿大学毕业为止。被执行人张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郭丽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3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凯 审 判 员 王千 代理审判员 王航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