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传如与安徽神舟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传如,安徽神舟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000号原告:苏传如,男,汉族,1954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平平,江苏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神舟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华东街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4217572A(1-1)。法定代表人:吴林慧,总经理。原告苏传如因与被告安徽神舟造船有限公司河道清淤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传如于2017年6月30日以案件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苏传如申请撤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传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苏传如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