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林德实业有限公司、宋礼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林德实业有限公司,宋礼江,安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林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西、北园一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8306062-9法定代表人:张裕溢,该公司��理。被执行人:宋礼江,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安丰玉,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宋礼江之妻。山东林德实业有限公司与宋礼江、安丰玉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日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权利人申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12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在日照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且已被本案查封,尚未进行处置。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