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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特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培森、张绿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培森,张绿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358号申请人:陈培森,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张绿霞,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张锦龙暨张绿霞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79********,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绿霞丈夫。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培森与申请人张锦龙、张绿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培森与申请人张锦龙、张绿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30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陈子富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锦龙、张绿霞归还陈培森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550元,共计38550元,款于2017年8月20日前归还本金15000元,同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15000元、利息8550元,并从2017年6月27日起以实欠本金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款还清日止。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逾期,可按所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培森与申请人张锦龙、张绿霞于2017年6月30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