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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XX刚与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刚,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995号申请执行人:XX刚,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宇宙地镇居委会2组。被执行人:杨淑霞,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183号。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院在执行XX刚与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XX刚申请撤回对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奕林审判员姜国忠审判员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