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刘武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武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89号罪犯刘武荣,又名武早云,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5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成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原甘肃省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陇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武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作出(2005)甘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刘武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5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五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武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重,性质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武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