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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葛文圈与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圈,刘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民初397号原告:葛文圈,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刘金刚,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县。原告葛文圈与被告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葛文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文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人,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0元,于2015年2月19日出具证明一份,写明于2015年5月30日归还原告现金16000元。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推脱。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刘金刚未答辩。原告贾宏伟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被告刘金刚所写证明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夏季被告刘金刚向原告葛文圈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2015年之前被告刘金刚每年给付原告利息本金一直未还。被告于2015年2月19日写下一份证明书,保证在2015年5月30日偿还原告16000元。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推脱。2015年6月22日被告刘金刚偿还原告葛文圈5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余下的11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刘金刚向原告葛文圈出具归还原告16000元的证明,且被告已经偿还原告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金刚依法应当给付原告葛文圈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刚给付原告葛文圈借款11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案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25元,被告刘金刚负担7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锁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人民陪审员  张兵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