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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蒲丽娟与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俊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丽娟,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俊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2529号原告:蒲丽娟,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巴州恒驰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料员,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朝礼,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A栋1602室。法定代表人:胡俊和,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和,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原告蒲丽娟与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俊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蒲朝礼、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军、被告胡俊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被告返还订金10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25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损失50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买房居间协议,约定被告提供位于库尔勒市湖棉小区20-4-202室的房源。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订金,原告多次要求联系看房但被告拒绝,后得知该房屋并未对外出售。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俊和辩称,原告与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实签署了买房居间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订金,但该订金由被告转交给了房主,原告也未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2000元佣金。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主要是资金紧张放弃了该房的购买,因此原告所诉的各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买房居间协议,原告认购位于库尔勒市退水渠路湖棉小区20-4-202室的房屋,房屋销售价21万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订金10000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不动产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原告证实湖棉小区20-4-202室房屋房主从未授权被告对外出售该房屋。被告质证,真实性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居间代理售房合同、房产证、身份证、收条,被告证实原告所看的房屋是湖棉小区23-4-202室,房主为耿丽华、冯建宏夫妇,原告交纳的1万元订金被告转交给了耿丽华,被告出示的居间合同和原告提供的合同都是在同一天签订的,房屋是原告看好后自己报的房号。原告质证,没有去看过这个房子,要根据双方的合同办。对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3.录音资料,被告证实原告承认是由于资金困难放弃了该房购买的意愿。原告质证,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前后报价是不一致的,合同中的房子和实际看的也是不一致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所认购的房屋产权人并未委托被告出售,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协议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原告解除协议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10000元购房订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25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损失507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俊和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房居间协议》。二、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蒲丽娟退还订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蒲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9元,由原告负担126.09元,被告巴州俊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