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柯杨斌与丁文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杨斌,丁文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524号申请执行人柯杨斌,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丁文召,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柯杨斌与被执行人丁文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铜郑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杨斌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于立案当天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被执行人丁文召自己拥有公司”。被告丁文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杨斌支付货款80100元及利息43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9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承接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文召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00元,已将此款扣划除去执行费后交付申请人。3.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江苏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文召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跟申请人释明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本案网上执行期限,本案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执行并无影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本案网上执行期限,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柯杨斌释明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华代理审判员 徐强强代理审判员 葛新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