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麻云霞与谭贵春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云霞,谭贵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573号原告:麻云霞,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董秀红,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贵春,男,1962年2月6日出生,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云霞与被告谭贵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云霞撤回对被告谭贵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麻云霞负担。审判员 宫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