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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长满诈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36号罪犯刘长满,男,55岁(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满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对罪犯刘长满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云超、陈进喜,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监狱警察熊恩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长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刘长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根据刘长满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长满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刘长满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在考核评奖周期内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部分情节较为严重,对罪犯刘长满的减刑应当予以综合考虑并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被判处的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另查明,刘长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减积分多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2)罪犯刘长满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刘长满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罪犯日常奖扣分信息等。本院认为,罪犯刘长满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刘长满系职务犯罪罪犯,结合其服刑改造的具体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苏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冬 更多数据: